即使你很會理財、日進斗金,但如不懂拋棄繼承法律,仍極可能繼承債務,一夕之間將辛苦攢來的錢、累積的財富化為烏有,甚至欠下一屁股債。在法律修法尚未齊備時,這第一堂如何拋棄繼承的課程,千萬得搞清楚!

以為會理財、日進斗金了不起,理財的第一堂課應該是教大家認識拋棄繼承!」在出版業工作多年且升任主管的張家祥語重心長地說,他很辛勤地工作、存錢、省吃儉用,也不玩股票,替小孩買保險、認真地繳房貸,努力撐起一個家,但最後卻莫名背了一身的債。

去年宜蘭縣某農會通知張家祥,說他父親生前替人作保,積欠近千萬元債務。他收到通知函後,四處求援,律師向他說,已經超過二個月法定拋棄期限,所以「無解」!這句話讓張家祥一夕之間從雲端跌落谷底,人生變黑白的,如今他每個月薪水的三分之一要拿來還債。

像張家祥天上掉下來的橫債案例,也同樣發生在卡奴身上。去年底,卡奴事件如火如荼席捲整個台灣,卡奴燒炭自殺時有所聞,但不少卡債並沒有因此跟著卡奴埋入土中,反而又波及到他的子女或者父母等繼承人身上,衍生不少社會事件。曾有略懂民法的卡奴在自殺遺書中寫道,「記得幫我的子女辦理拋棄繼承,我不想再連累下一代。」


今年六月,屏東縣鹽埔鄉蔡姓四歲男童,外曾祖父三年前病故,代書辦理拋棄繼承時,內外子孫輩二十四人,惟獨漏報了他,使得他要獨自承擔七百多萬元的債務。等到家人發現代他聲請拋棄繼承,已超過法定期限,遭法院駁回,提抗告仍被駁回。日前雲林地區也發生三名姊弟因為不懂法律,無緣無故替過世母親扛下三百萬元營業欠稅,微少的薪資都要被迫繳庫,負債在惡性循環中輪迴。


■修法尚未完備 理財靠自己

雖然目前民法正朝清算被繼承人債務大於資產時,繼承人無須辦理拋棄繼承,就自動拋棄繼承的方向修改,但是法律不溯及既往,換言之,張家祥、蔡姓男童,以及雲林三姊弟一輩子仍須背負龐大債務。

高雄地方法院法官陳業鑫就曾遇到一宗無可奈何的案例。前年十一月陳業鑫審案,有一個人多年前向旗山鎮農會辦理貸款,找了連帶保證人張三(化名),結果事後債務人還不出錢,保人張三接著去世,臨終前未向子女提及幫人作保一事。三個月後,旗山鎮農會一狀告上法院,張三子女必須承擔近百萬元的債務。

張三大女兒代表其他兄弟姊妹來開庭,陳業鑫翻著民法繼承編一一四八條、一一五三條給她看,陳無奈地說:「按法律我實在愛莫能助,如果你們懂法律,去辦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,就沒事了!」大女兒看了他一眼,氣呼呼地說:「法律我不懂,我只看得懂國字,但是法律都是你們在解釋,縱然如此,法官,難道不懂法律就該死嗎?」

她還質問法官:「錢不是我借的,也不是我花的,我爸幫人作保,我根本不知道這件事,爸爸死了已夠傷心了,到底還有沒有天理?」原本一件簡單的訴訟,陳業鑫只需不到十分鐘就可寫完的判決,卻遲遲無法動筆,他千方百計要旗山鎮農會提供印鑑證明,甚至還送調查局鑑定印章真偽,只希望幫她解套。

「難道不懂法律就該死嗎?」這句話深深烙印在高雄地方法院法官陳業鑫的心坎裡,當事人擲地有聲的大哉問時時縈繞陳業鑫的心中,連他也開始質疑,法律應該是這樣設計的嗎?虔誠基督徒的陳業鑫每次遇到難以抉擇的事,就會靜下心來禱告,這次禱告時突然腦海浮現一個念頭,他決定裁定停止審理,逕向大法官聲請違憲解釋。

■得繼承 二個月內聲請放棄

然而,釋憲是否能夠讓張三子女解脫,仍在未定之天,但擺在面前的,就是即使再會理財,存再多的錢,假使父母生前對外作保或者欠稅,在死亡前未告知家人拋棄繼承,原本規畫好的理財目標就可能前功盡棄,甚至必須從「理債」開始,房子、存款都會因為債權人訴請強制執行而化為烏有。

陳業鑫表示,要避免可能飛來的「橫債」,最好隨時謹記民法第一一三八條、第一一七四條,其中第一一三八條是法定繼承人及順序,凡是和被繼承人的關係為配偶、直系血親卑親屬(如兒子和孫子)、兄弟姊妹、父母、祖父母等,都可能會在某一天突然承受龐大債務。

至於第一一七四條是拋棄繼承的方式,當被繼承人遺留下來的資產不足以清償負債時,最好辦理拋棄繼承,最重要的是,拋棄繼承必須在知道「得繼承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」,萬一逾時,就算大羅神仙下凡也救不了。


因此陳業鑫建議,最好在家裡準備一本六法全書,當家中有人不幸死亡,就可以翻開民法找到相關的條文,以避免多年來辛勤累積的資產瞬間歸零,否則再怎麼會理財,到後來都是白忙了一場。

■拋棄繼承手續簡便 不用找代書,民眾可以自己來

拋棄繼承手續一點都不難,無須透過代書處理,民眾逕自向各級法院聲請,不懂處可以詢問相關人員,也有例稿可以參考。不然,就到司法院網站(網址 http://www.judicial.gov.tw/)首頁,右欄有書狀範例,點選後再進入「少年及家事」,第33項有一個「繼承拋棄通知書」的例稿。


只要依照各欄位仔細填寫,並附上死者除戶戶籍謄本和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,及繼承人寫好拋棄繼承聲明書,請所有繼承人在上面簽名或蓋章表示收到通知,附上印鑑證明更好,或用存證信函通知,將存證信函影本和雙掛號回執聯一起附在聲請狀上,提交給法院收狀處。
如果拋棄繼承人依法完成所有法定程序,法院會給繼承人一個「拋棄繼承准予備查」,有了這封函文,繼承人就不用繼承死者的債務,也不用怕自己的既有財產會被強制執行。(本文轉載自《今周刊》508期更多精采文章請見《今周刊》)  



 

 

 


親人往生,請辦限定繼承,以免遭死者拖累!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檢察官


 


最近相驗一個案子,死者被地下錢莊逼上絕路,燒炭自殺身亡,他的遺書上還寫到:「當我離開後,,只須草蓆捲起即可,火化後,骨灰入海,不必供奉,我選擇這條路,才能讓你們好好過日,才不連累你們,不必為我流淚,我沒資格為人父,為人夫,不可原諒的人絕筆。」但是死者是否知道,他死後債務是由他的太太、兒女,父母,祖父母,甚至是由「兄弟姐妹」來承擔?


最近2年值外勤時,發現案件有增多的趨勢,尤其是自殺案件增加最多,例如最近兩次值外勤,相驗 9件,6件是自殺,尤其是小年夜那天,大家歡欣的要與親人圍爐團聚,單我這一班外勤(本署每天有 3班外勤)就報驗7件, 4件是自殺,可見轄區內民眾生活過的很不好!很多人都被銀行、地下錢莊或暴力討債集團逼的走投無路,但是他們自殺後,發生繼承的效力,往生者的債務,由他的繼承人「概括承受」,反而讓他們的配偶、兒女、父母或兄弟姐妹等親人,淪落成為暴力討債的對象。


 


       有很多死者生前吸毒或家暴,非但不務正業、積欠大量債務,造成家裡時時有人上門討債,還常常對親人施暴;他死後,家人本來以為『終於解脫了』,沒想到還要概括承受他生前的債務,成為被暴力討債的對象。尤其是這些人常常會將自己的身分證件或帳戶賣給詐騙集團,詐騙集團就利用他們的名義辦很多張信用卡後,在短期內一一刷爆、或辦理信用貸款後故意不還,而家屬根本不知道有這些事,想說死者生前沒欠人錢,直到 23個月後,自己的房子、存款被銀行聲請法院查封,或有人上門暴力討債時,才知道死者生前有欠人錢,但為時已晚!常常會釀成另一次自殺的原因。 自殺,反而連累家屬!

 

有的家屬還想到要到法院辦理「拋棄繼承」。但是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力,沒有辦理的人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。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,也只是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已,除非全部的親屬(包含配偶、直系血親卑親屬(如兒女、孫子女)、直系血親尊親屬(如父母、祖父母),還有最常被忽略的「兄弟姐妹」),都辦拋棄繼承,否則自己辦理拋棄繼承,只是加重其他親人的負擔而已!尤其是,有誰會想到自己會因繼承關係而要替不務正業,久不聯絡的兄弟姐妹揹債務,或是嫁出去的女兒要替娘家的兄弟還錢?有時兒子會以父母之名義向銀行借錢,或讓父母替自己做保,而老一輩的人認為:嫁出去的女人不能繼承娘家的財產,當受到娘家 的兄弟寄來拋棄繼承的通知書時,往往以為「我本來就沒有繼承權」,所以不以為意,沒和娘家的兄弟一樣去辦拋棄繼承,結果就變成兄弟借錢,姐妹扛債的情形。就像我以前辦過ㄧ個案子,當事人是一個「童養媳」,從3 歲被送到養家後,就與本生家沒有聯絡,20歲後就與養家的男丁結婚,本生家的兄弟用爸爸的名義向銀行借錢,爸爸死後,全部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,只有她沒辦,所以債務都由她一個人來擔,她是直到銀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,將她名下所有不動產、存款都查封後,才知道要去辦拋棄繼承,但為時已晚!一夕之間,突然負債上千萬,全家財產都沒了,情何以堪,怎會不想自殺!


 


所以驗屍時,我實在看了很不忍,常常提醒死者家屬:要趕快到法院辦「限定繼承」(而不是只辦「拋棄繼承」),一人辦限定繼承,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,才不會被死者拖累到,進而造成繼承人自殺的慘劇!例如不久前,在基隆發生一家六口,有五口在短短的幾個月內,先後跳河自殺。如果在爸爸跟一位兒子跳河時,有人提醒家屬去辦限定繼承,讓家屬僅在死者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,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替死者償債,或許幾個月後,就不會發生媽媽再帶其他兩個兒子跳河自殺的悲劇!尤其是,人會刻意隱藏外面的負債,怕親人知道,如果不是很確定死者生前沒有欠人錢,且「確定死者的證件從來沒有離開身體過」,去法院辦限定繼承,比較保險。



 


目前只能這樣驗一個死者,提醒一次,救一家人!最終能徹底解決問題的方法,還是要立法院趕快修正民法繼承篇,將以「概括繼承」為原則,修正為以「限定繼承」為原則。因此懇請各位立法諸公,儘快修法,以解救苦難蒼生!在此之前,也懇請各位,將這個訊息告知每個往生者的家屬,或許您的一念善心,可以解救一家人,阻止多場自殺悲劇的發生!感恩您!阿彌佗佛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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